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权有区别吗

2024-2-13 / 0 评论 / 55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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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使用权包含在商标专用权之中。



一、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权有区别吗

从定义上区别: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

商标所有权,又称商标占有权、商标专用权,是工业产权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使用权包含在所有权之中。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与商标本身的价值。

任何新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权都是有价值的。因为,要在一种产品或服务上独占性地使用一种商标,必须经过注册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要支付资金的。也就是必须首先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得到这样一种权利,这一代价就反映了这一权利的价值。这一价值就称之为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

二、商标专用权的特点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总的来说,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权在定义和特点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此外,商标专用权还具有及时有效性、手段多样性、主动灵活性和分级管理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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