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限制和特点

2024-2-12 / 0 评论 / 5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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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是基于商标注册的,虽然在没注册的时候也能使用,但没有注册的商标所有人都能使用,就没有明确的权利界定,因此使用的商标企业还是需要尽快注册,这样才能在后续的使用中行使正确的权利,那么在行使商标权利的时候会受到哪些限制呢?



1、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使用领域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批准注册的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原则规定。也就是说商标不能使用在未经核准的领域。

2、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效期权

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自批准登记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因此,注册商标是有有效期限制的,并不是说注册了一个商标就可以万事大吉了,有效期10年到期前,权利人可以进行商标续展,且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从理论上讲,只要权利人愿意,可以无限期地续展使用,但如果到期了却没有续展,那么商标就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3、商标专用权具有区域性和独立性

商标专用权的区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只在其领域内有效,权利人无权请求其他国家对其进行保护,其他国家也不承担保护义务。

商标独立原则是指根据各国法律所产生的商标权相互独立,不受牵连。

4、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特点:其积极权利的范围要小于消极禁止的权利

这意思是说,商标持有者可以禁止其他人在与已核准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处分注册商标,不得延及与核准使用商品相似的商品,也不得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总的来说,商标专用权具有四个主要特点,包括核准使用领域的限制、有效期限的限制、区域性和独立性,以及积极权利范围小于消极禁止权利范围。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商标专用权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避免侵权行为,并促进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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